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农垦艳林米业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甘南县税务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甘南县税务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农垦艳林米业有限公司欠款72,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8.24元,减半收取1,689.12元,由被告负担797.00元,剩余部分原告自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