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扬州鸣人工艺品有限公司
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扬州鸣人工艺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元;

二、驳回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扬州鸣人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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