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方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钦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798.00元,利息28,102.19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本息合计91,900.19元。 二、2021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63,798.00元为基数,按授信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和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8.00元,减半收取1,049.00元,由被告刘钦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