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酒泉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131631.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1900元、误工费12885元、护理费12885元,共计163101.24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无责任限额内承担500元,在交强险无责任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5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各承担5000元,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各承担12885元,不足部分121331.24元,由被告***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承担30%即36399.37元,被告***承担70%即84931.87元。

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196382.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营养费1900元、生活用品花费4641元、误工费12885元、护理费32325元,共计251933.98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无责任限额内承担500元,在交强险无责任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5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各承担5000元,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各承担22605元,不足部分190723.98元,由被告***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承担30%即57217.19元,被告***承担70%即133506.79元。

综上,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应向二原告承担12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应向二原告承担45490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0000元,还应承担3549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应向二原告承担139106.56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0000元,还应承担129106.56元;被告***应向二原告承担218438.66元,扣除已经垫付的60000元,还应承担158438.66元。

上述赔偿费用,限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负担3000元,被告***承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发布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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