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双强恒丰农化有限公司
潍坊市金亿丰化肥有限公司
华垦昇丰(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垦昇丰(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双强恒丰农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9130元;被告青岛双强恒丰农化有限公司、***、***赔偿后,可以向被告华垦昇丰(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潍坊市金亿丰化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华垦昇丰(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双强恒丰农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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