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双强恒丰农化有限公司 潍坊市金亿丰化肥有限公司 华垦昇丰(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栖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垦昇丰(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双强恒丰农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9130元;被告青岛双强恒丰农化有限公司、***、***赔偿后,可以向被告华垦昇丰(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潍坊市金亿丰化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华垦昇丰(深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双强恒丰农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