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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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 法院 | 绥阳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洪勇医疗费及器械费4569.32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误工费4656.16元、营养费750元,护理费4656.16元、合计16131.64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洪勇司法鉴定往返交通费216元、诉讼交通费105元、鉴定邮寄费20元,合计341元; 三、司法鉴定费600元(原告预交6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负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元(原告预交50元,补交52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