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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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建源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60000元和截止至2019年5月30日的利息2145.35元、罚息106727.25元、复息408.85元,并支付后期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新建源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孝感市西滨河路西湖明珠傲梅阁7号傲梅幢2单元1楼103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孝感市房权证字第00××78、00××79号)在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总额56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0元,申请费3770元,由被告***、***、湖北新建源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