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诸城市佳欣物流有限公司 诸城市光阳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诸城市佳欣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诸城市光阳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因王排钦事故造成的损失220869.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诸城市光阳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3元,减半收取计2682元,财产保全费1874元,两项共计4556元,原告诸城市光阳物流有限公司承担841元,被告诸城市佳欣物流有限公司承担37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