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中天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建齐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通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中天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仕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建齐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付清下欠租赁费105996元; 二、被告湖北中天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仕俊应向原告成都建齐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租赁费的资金利息,其资金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下欠租赁费105996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4倍即15.4%(3.85%×4)支付资金利息至下欠租赁费付清时为止; 三、驳回原告成都建齐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选康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被告湖北中天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仕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湖北中天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仕俊在履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