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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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 南宁超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南宁万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16412.4元及偿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工程款271641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400000元及偿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实际返还履约保证金之日止,以履约保证金4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4‰计付); 三、被告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应当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向被告广西高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债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31元,由被告***负担,余额557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