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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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98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反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支行的反诉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98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提供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应资料并协助三河市思菩兰集团有限公司将涉案土地即地号为14-(01)-182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人为三河市思菩兰集团有限公司,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支行负担变更登记的费用。 一审案件本诉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各80元,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