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六安浩鑫包装有限公司 舒城胜源纸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六安浩鑫包装有限公司在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十铺支行(账号:20×××19)存款195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保全期限起止时间以实际执行时的时间为准)。 案件申请费1495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