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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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邯郸市中业物资有限公司 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99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12月20日的利息26752836.10元,2018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财产(详见《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所附的“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邯郸市中业物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515元,由被告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邯郸市中业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