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 洛阳市佰洽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志泽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洛阳市佰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贷款本息1180462.77元(该数据计算至2019年9月9日); 二、洛阳市佰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违约金107000元及借款本金1070000元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自2019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具体数额以洛阳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计算数额为准),但违约金、逾期利息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洛阳志泽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金钱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洛阳志泽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洛阳市佰洽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洛阳市佰洽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志泽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89元,保全费5000元,由洛阳市佰洽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志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