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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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营市海宇兴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金世纪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金世纪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申请人东营市海宇兴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