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丽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丹阳市隆亨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东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丹阳市隆亨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天津丽坤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费款2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426元及公告费520元,由被告承担,于执行前款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