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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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沂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王金升、张宗保共同赔偿高玉成、房师香、谢明英因亲属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851318.28元; 二、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沂水县宏顺物流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高玉成、房师香、谢明英返还崔浩垫付的发葬费40000元; 四、驳回高玉成、房师香、谢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29元,减半收取计6964.5元,由张宗保、王金升负担5845元,由高玉成、房师香、谢明英负担111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张宗保、王金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