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南昌江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袁舒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海南昌江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4995元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21年4月8日尚欠利息11739.26元、罚息2750.45元。期后利息自2021年4月9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本案中《个人客户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及罚息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1555元,由被告袁舒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