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南昌江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袁舒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海南昌江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4995元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21年4月8日尚欠利息11739.26元、罚息2750.45元。期后利息自2021年4月9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本案中《个人客户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及罚息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1555元,由被告袁舒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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