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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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淄博贝利电器有限公司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沅荣印务有限公司 淄博杰越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祖敬、淄博杰越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沅荣印务有限公司、淄博贝利电器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500000元(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通知书)。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账号:3112××××6330。 二、若存款、收入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马祖敬、淄博杰越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沅荣印务有限公司、淄博贝利电器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