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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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泽祥商贸有限公司 大悟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湖北盛泰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泽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湖北盛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5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95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盛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原告湖北盛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75元,被告湖北泽祥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同升鹏祥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