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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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安海港城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程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西安海港城实业有限公司运营管理费258448元; 二、驳回西安海港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64元,减半收取2782元,由原告承担253元,被告程萌承担2529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