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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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天马茗茶有限公司 重庆璞凡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开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开礼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