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瓜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2550.03元、包装物费用45元;2、判令被告以22550.03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6月1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署《美菜大客户供货协议》,约定:“被告在原告及其关联公司运营的“美菜大客户”APP/PC客户端上下单采购商品,采购的商品规格、价格、数量等以原告商城上显示的内容为准,账单以每天客户端上确认的电子账单为准。被告应该在每个送货周期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如果逾期支付,每日支付逾期款0.3%的违约金。如果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以起诉至协议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截止2019年12月10日,被告拖欠逾期货款及包装物费用22595.03元人民币未向原告支付,经过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声称资金紧张,一直无故拖欠货款未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16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了《美菜大客户供货协议》及附件。双方约定:甲方在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合法运营的“美菜大客户”商城(以下简称乙方商城)上下单采购商品,由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为甲方提供订单商品的配送业务。本协议有效期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甲方应当当日8:00-23:00通过乙方的美菜大客户商城下订单,向乙方订货。订单根据商城页面格式填写。如因甲方填错信息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收到甲方订单后,将其订单商品委托第三方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送到甲方指定地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如遇第三方不能配送的,甲方同意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将及时联系甲方提供补货或退货服务。第三方将商品送达上述门店的,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交货义务,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商品等理由拒绝支付货款或向乙方主张其他责任。到货后甲方应当当场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的进行验收,甲方当场验收无异议的需在收货确认单上签字并在商城上点击确认收货,甲方未当场验收且未在2小时内提出退换货要求的,视为甲方无异议。第三方将产品送到乙方指定地点的,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交货义务,商品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甲方,商品损毁、灭失等风险由甲方承担。收货确认单应由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签字,甲方指定收货人的签收视为甲方行为,甲方对收货人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收货确认单与线上确认收货信息若不一致的,则以线上确认收货信息为准。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随时在客户管理后台调整收货门店信息。双方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账期结算,具体约定如下:结算周期:任一笔订单从送货至付款的时长不超过60天;送货周期:以每自然月为一个送货周期;支付货款:每个送货周期结束后15自然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每个送货周期结束后10自然日内甲方需就乙方出具的账单进行确认。若有异议,需及时核对,若超期未确认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出具的账单。每个送货周期结束后20个自然日内乙方就双方确认的账单开具发票。每个送货周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乙方账单支付货款。若甲方对订单金额有异议,甲方需在上述时间内就无异议部分先确认,乙方就无异议部分开具发票,甲方按照上述约定就无异议部分支付货款;有异议部分双方应在7个自然日内完成核对,核对无误后5个自然日内完成结算。乙方不能在5日内完成结算的,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延期结算,但最晚不得晚于下一个结算周期。账期商户对账均以线上每天确认的电子账单为准,不以纸质收货确认单作为对账依据。甲方同意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支付至乙方在招商银行宁波青林湾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开户的账号为×××的账户。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结算货款的(包含包装物押金),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部分的0.3%支付逾期违约金。乙方有权暂停供货。甲方逾期一日未能结算,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解除合同,双方进行结算,甲方需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但乙方赔偿金额不超过甲方采购该商品的金额。甲方知悉:乙方已与上海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商业保理合同,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所有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楼上保理。转让期限自2019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4日应收账款转让结束日。所有到期的应收账款付至美菜大客户供货协议中指定的账户。关于平台的注册使用问题,合同附件《美菜大客户商城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客户的账户为客户自行设置并保管,账户因客户主动泄露或遭受他人攻击、诈骗等行为导致的损失及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原告指认在签订合同后,原告根据被告所下订单,先后于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2日为被告送蔬菜副食等产品,金额合计96508.32元;被告向支付了73908.29元,目前尚欠货款22600.03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了美菜APP被告账户的交易记录截屏的光盘;同时,还提交了招商银行转款电子凭证、原告工作人员与对方为“孙X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原告主张“孙XX”即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孙XX。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2月5日期间,原告的工作人员多次向“孙XX”索要货款。

2019年11月26日,上海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致函,函件内,上海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表示:“经双方友好协商,我司与贵司基于《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双方于2018年12月1日签署,以下称“保理合同”)的合作已停止,保理合同项下所有应收账款均已转回给贵司,我司与贵司再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如存在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争议,我司同意配合贵司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原告自述原告与上海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名为保理,实际为借贷关系,原告以其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向上海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目前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终止。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原告提交美菜APP上被告账户的全部订单,并自认被告已支付货款的金额。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质证意见,视为被告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故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货款本院予以采信。

双方对于迟延付款违约金有明确的约定,但双方约定标准过高,原告起算时间亦不正确,本院予以调整。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宁波瓜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550.03元、包装物费用45元;

二、被告安徽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22550.0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一点五倍给付原告宁波瓜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宁波瓜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元,由被告安徽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安徽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宁波瓜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安徽味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宁波瓜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