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款项287400元及利息(以287400元为本金从2012年8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从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姜四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35078.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0078.77元,已由原告姜四才预交,由原告姜四才负担38697.11元、被告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8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05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