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市金典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自贡市金典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强制执行第三人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第三分公司、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等115家分公司(详见附件)15万元财产用于偿还申请人自贡市金典化工有限公司债务;

二、冻结、扣划第三人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第三分公司、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等115家分公司(详见附件)1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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