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市金典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自贡市金典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强制执行第三人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第三分公司、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等115家分公司(详见附件)15万元财产用于偿还申请人自贡市金典化工有限公司债务; 二、冻结、扣划第三人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第三分公司、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等115家分公司(详见附件)1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9-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