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享念饮品有限公司
山东国泰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杰格郎食品有限公司
美妙食品(山东)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美妙食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1)鲁13民初23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达利公司诉美妙食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美妙食品公司作为本案第一被告,住***。

达利公司、石家庄享念饮品有限公司、山东杰格郎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国泰食品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山东杰格郎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国泰食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达利公司选择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驳回美妙食品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海娜

审判员柳维敏

审判员张金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琼

书记员丁艳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鲁民辖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美妙食品(山东)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玉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圣川,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圣硕,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世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享念饮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成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杰格郎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安百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国泰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港,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美妙食品(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妙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利公司)、石家庄享念饮品有限公司、山东杰格郎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国泰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3民初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美妙食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1)鲁13民初23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达利公司诉美妙食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美妙食品公司作为本案第一被告,住***。

达利公司、石家庄享念饮品有限公司、山东杰格郎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国泰食品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山东杰格郎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国泰食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达利公司选择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驳回美妙食品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0-29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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