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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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 法院 |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肖窈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岳晓蕾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2021)鲁1002民初5691-2号之一 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哲,该行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华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魏强强。 申请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万元以内予以保全,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