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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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补偿款1000000元予原告佛山市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701.51元,减半收取15350.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450.75元,被告负担69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