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都中心支公司 昌都市捷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2021)川3328民初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2021)川3328民初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向曾彬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00000元; 四、冲四郎与昌都市捷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赔偿曾彬各项损失合计222908.26元; 五、驳回曾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90元,由曾彬负担2449.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都中心支公司负担4916元,冲四郎、昌都市捷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342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44元,由曾彬负担68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都中心支公司负担3429元,冲四郎、昌都市捷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8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