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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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兰德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嘉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成功合作广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北京成功合作广告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类赔偿金2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各项经济损失37979元,其中31479元给付原告北京成功合作广告有限公司,余款6500元给付被告***; 三、驳回原告北京成功合作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