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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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虎峰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毕节公路管理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5民终2445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5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 三、一审被告卓忠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周真平支付工程款519,131.00元; 四、驳回被申请人周真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06.00元,减半收取5,703.00元,由被申请人周真平负担1,207.00元,一审被告卓忠兵负担44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055.31元,由一审被告卓忠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