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恒淼进出口有限公司 绍兴市如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恒淼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原告绍兴市如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加工费1173414.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并以尚欠的全部加工费为本金,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加工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被告绍兴恒淼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加工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1元,减半收取7681元,由被告绍兴恒淼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绍兴市如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绍兴恒淼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