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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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绍兴柯桥华泰进出口有限公司 绍兴春洁纺织品有限公司 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绍兴利恒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绍兴春洁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5854779.35元,支付罚息923102.29元,以及自2019年9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5854779.35元为基数按编号为Ba***xx《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绍兴春洁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代理费9356元; 三、***、绍兴柯桥华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利恒实业有限公司、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绍兴柯桥华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利恒实业有限公司、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绍兴春洁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七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10元,减半收取29655元,由绍兴春洁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绍兴柯桥华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利恒实业有限公司、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绍兴春洁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绍兴柯桥华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利恒实业有限公司、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绍兴春洁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华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利恒实业有限公司、绍兴津越纱业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