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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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修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43097元,扣除被告浙江诸暨市豪龙不锈钢有限公司垫付的2400元,尚应支付40697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诸暨市豪龙不锈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评估费100元,款已垫付付清;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返还给被告浙江诸暨市豪龙不锈钢有限公司垫付款24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计681元,由原告***负担211元,被告浙江诸暨市豪龙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