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
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
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张铁钢、季洪林、李海涛、王颢斌、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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