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 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 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腾蛟金属机械结构有限公司、张铁钢、季洪林、李海涛、王颢斌、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