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定西市华盛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通渭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人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