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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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众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当涂县石桥镇人民政府和被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各项损失费用合计730243.23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42元、鉴定费30000元,合计42842元,原告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40元,被告当涂县石桥镇人民政府和被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6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