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鸡拓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凤县中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汪明珊、被告宝鸡拓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何辉香清偿原告凤县中医医院医疗费272968.7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汪明珊、被告宝鸡拓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何辉香清偿原告凤县中医医院代为支付的护理费、伙食费 725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31元,减半收取2715.50元,由被告汪明珊、被告宝鸡拓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何辉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