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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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星河湾装饰有限公司 铜陵金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安徽省运通船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铜陵星河湾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铜陵金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孙卫国、安徽省运通船务有限公司、孙三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88元,由被告铜陵星河湾装饰有限公司、孙卫国、安徽省运通船务有限公司、孙三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