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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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玉田大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发家具(唐山)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彪偿还原告玉田大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8.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博发家具(唐山)有限公司以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抵押财产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的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玉田大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20日始对登记在被告博发家具(唐山)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在座落于孤树镇××、××、沈张庄村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冀(2020)玉田县不动产权第××号、土地可使用年限2020年2月4日至2070年2月3日、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的1633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6元,由被告王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博发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