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泰居置业有限公司
鹿邑县自然资源局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证券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泰居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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