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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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洛阳市第十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1552.08元(原告***得到上述赔偿款后应返还被告***垫付款7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9元,由被告***承担1107元,原告***承担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