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承保的陕CXXXXX号车辆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何玉梅医疗费9340.01元、营养费89.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护理费10235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800元,以上合计21235元,其中支付给原告何玉梅18509元,支付给被告缑芳芳272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承保的陕CXXXXX号车辆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何玉梅营养费1710.0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何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被告缑芳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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