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川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0元,扣除其垫付的10000元,实际赔偿110000元。

二、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9077.24元,扣除其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实际赔偿99077.24元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82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垫付了医疗费8000元,扣除其承担的1870元,剩余部分6130元从原告上述获得的保险赔偿款中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2019-03-2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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