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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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荣顺鑫公司诉称,原告荣顺鑫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连续背书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30355100023320200708675492037),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7月8日,到期日期为2021年7月8日,被告玖盛公司、越秀长沙分公司、鑫兴公司、普圆公司均为背书人,被告越秀公司系被告越秀长沙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对被告越秀长沙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现因案涉票据逾期提示付款遭拒,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电子承兑汇票号为230355100023320200708675492037的汇票金额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2、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暂计算一审律师代理费,二审、执行及再审的律师代理费仍在主张范围内);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出票人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