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阴市瑞法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阴市瑞法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8120元及自2017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575元,合计3808元,由被告江阴市瑞法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66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
| 裁判日期 | 2019-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