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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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甘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南便利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代收款58848.33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2018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止);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甘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南便利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6821.43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便利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广州甘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23893.50元,由原告湖南便利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357.25元,由被告广州甘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36.25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2686.42元由被告广州甘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便利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469.26元,由被告广州甘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30.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明确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