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延吉市住房保障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1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1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延边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上诉人杨*返还房屋预付款9585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95854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18元(杨*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4元(杨*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18元,合计:5140元,由被上诉人延边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18
发布日期 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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