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市创业创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宜良昌宏棕业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宜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人昆明市创业创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宜良昌宏棕业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羊街分社,账户为:08×××12的存款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宜良昌宏棕业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生产流水线1条、压机4台、叉车2台、抱车1台、电脑5台、电机20台、风机10个、消防器材1套、胶水管1个、锅炉1个、登手桥1个、针刺机1台、变压器1个、除尘设备1套、切台2个、监控设备1套的动产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以上财产总价值为1846058.58元。 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昆明市创业创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