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瑞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瞿**、张*与被告北京瑞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18日签订的《全产权房屋经营托管合同》及《全产权房屋经营托管合同补充协议》均于2021年7月28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瑞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安吉县孝源街道唐韵小区27号楼204室的房屋返还至瞿**、张*处; 三、被告北京瑞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瞿**、张*收益款合计103789.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算至2021年7月28日利息合计5920.95元,此后以103789.2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四、被告北京瑞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瞿**、张*酒店开办费7458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利息(自2021年7月29日起以745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五、被告北京瑞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8日起按77元/日的标准向瞿**、张*支付房屋占用期间使用费至实际返还房屋日止,上述费用于房屋实际返还之日起十日内结清并支付; 六、驳回原告瞿**、张*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北京瑞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